解除保全申请人:袁文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光明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琬刚,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贵和食品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杨跃路XXX号XXX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瞿某某。
被申请人: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
被申请人:卫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姜德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人袁文光与被申请人上海贵和食品有限公司、瞿某某、卫民、姜德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14100号民事裁定。
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瞿某某、卫民、姜德龙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瞿某某,农业银行上海川沙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瞿某某,中国银行奉贤支行营业部,XXXXXXXXXXXXXXXXXXX;瞿某某,工商银行奉贤奉浦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姜德龙,浦发银行奉贤支行,XXXXXXXXXXXXXXX;姜德龙,浦发银行奉贤支行营业部,XXXXXXXXXXXXXXXX;卫民,建设银行奉城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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