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睿铂(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润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振飞,上海凯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兰,上海凯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鲁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李忠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睿铂(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鲁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睿铂(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睿铂(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1,400元,诉讼费合计1,425元,由原告睿铂(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缴付本院)。
审判员:郑 磊
书记员:刘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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