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睢晓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平县人。。被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平县人。。
原告睢晓某诉称,2013年下半年,被告办富平专业合作社时,经平固店镇张大虎寨村朱永岐介绍,被告向原告睢晓某借款151000元,月息6厘。立有借据。于2016年3月16日,被告收回原借据,给原告打了个总欠条兼还款计划,按照还款计划目前应还款本息151000的40%即60400元,至今分文未付。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请广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60400元,由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
原告睢晓某与被告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睢晓某诉求被告魏某某偿还欠款60400元,因被告魏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广平县公安局刑事立案,广平县人民检察院已于2017年11月24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到广平县人民法院,被告魏某某所欠原告60400元的款项,广平县人民检察院公诉刑诉(2017)109号起诉书认定属于被告魏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犯罪数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睢晓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常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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