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双鸭山市四方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义,双鸭山市宝山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彩丽,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相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乔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2016)黑0505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相某某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为:因身体患病去外地治疗,不想再继续争执此案,故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相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相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69元,减半收取1134.50元,由上诉人相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德良 审判员 岳 明 审判员 曹红霞
书记员:刘艳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