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相某某与乔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双鸭山市四方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义,双鸭山市宝山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彩丽,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相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乔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2016)黑0505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相某某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为:因身体患病去外地治疗,不想再继续争执此案,故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相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相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69元,减半收取1134.50元,由上诉人相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德良 审判员  岳 明 审判员  曹红霞

书记员:刘艳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