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相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理人:相某1,系陈某某之母。
以上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碧碧,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碧,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相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相家琦,男,1999年2月25日,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明中路XXX弄XXX号XXX室。
第三人:上海明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镇街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朱晖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应心。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君辉。
原告相某1、陈某某与被告相某2、朱某某、相家琦、第三人上海明中置业有限公司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11日以愿意与被告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相某1撤回对被告相某2、朱某某、相家琦、第三人上海明中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相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相某1负担(已付)。
审判员:屈年春
书记员:俞贵荣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