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斌,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凯,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微微,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相某某与张微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相某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相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相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2元,减半收取计1171元,由相某某负担。
审判长 谷莉
代理审判员 翟涛
代理审判员 李宁
书记员: 陈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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