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盟拓软件(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唐杰才(TONGKIATCHA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然翔,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容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栋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世霞,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盟拓软件(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容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技术调查官王传极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后,原告以其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盟拓软件(苏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906元,根据双方和解协议的约定,由被告上海容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长 刘静
审判员 杨韡
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
书记员: 朱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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