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盛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原盛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东科技工业园3-2号。
法定代表人:谢元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伍大生,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华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荆州市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郝穴镇建设路西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权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后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石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17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盛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盛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盛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继 审 判 员 熊 姣 人民陪审员 李云坤
书记员:别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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