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某来
王健康(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
姚某某
王传锋(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
童某
张成年
原告盛某来,男,生于1965年12月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健康,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加本案诉讼活动,举证质证等一般代理。
被告姚某某,男,生于1967年2月5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委托代理人王传锋,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调查取证、参加诉讼、代为应诉、答辩、举证、质证、当事人在场可进行调解等一般代理。
被告童某,男,生于1970年8月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
第三人张成年,男,生于1958年1月2日,汉族,江苏省泰兴市人,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来诉被告姚某某、童某及第三人张成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某来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某来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某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520元,由原告盛某来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盛某来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某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520元,由原告盛某来负担。
审判长:何昌录
审判员:陈永宝
审判员:陈明德
书记员:黄林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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