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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某与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俭,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盛某某与被告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盛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盛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刘  菲

书记员:薄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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