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胡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某某。
被告:胡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3。
被告: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胡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胡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胡某5,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胡某6,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胡某7,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述七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盛某某、原告胡某1与被告胡某2、褚某某、胡某3、胡某4、胡某5、胡某6、胡某7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盛某某、原告胡某1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某某、原告胡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盛某某、原告胡某1负担。
审判员:冷安宏
书记员:袁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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