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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某、胡某1与胡某2、褚某某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胡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某某。
  被告:胡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3。
  被告: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胡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胡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胡某5,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胡某6,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胡某7,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述七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盛某某、原告胡某1与被告胡某2、褚某某、胡某3、胡某4、胡某5、胡某6、胡某7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盛某某、原告胡某1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某某、原告胡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盛某某、原告胡某1负担。

审判员:冷安宏

书记员:袁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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