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盛晓昉。
原告:阙秀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晓昉(原告阙秀林之女),女,住同上。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土地储备中心。
负责人:杨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宏,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娇,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第一房屋征收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敏,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宇佼,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盛晓昉、阙秀林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土地储备中心、被告上海市闵行区第一房屋征收事务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5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盛晓昉、阙秀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晓昉、阙秀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盛晓昉、阙秀林负担。
审判员:陈春芳
书记员:周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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