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盛春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秋东,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洁,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告:强某某,男,1974年3月31日,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江苏华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三水大道568号。
法定代表人:费圣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莉,女,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盛春生与被告宦某某、被告强某某和被告江苏华航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航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春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秋东、王礼洁,被告宦某某和被告华航公司法定代表人费圣松、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强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7年7月29日,原告盛春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春生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春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盛春生负担。
审判员 许泽民
书记员: 马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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