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盛某祥。
委托代理人徐丰华,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门市蒋某某升棉麻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蒋湖蒋台。
法定代表人王某超,经理。
被告王某超。
被告盛会洲。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祥与被告天门市蒋某某升棉麻有限公司、王某超、盛会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某祥以需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某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某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00元,减半收取17300元,由原告盛某祥负担(已交纳),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盛某祥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董军涛 人民陪审员 张柏林 人民陪审员 杨江汉
书记员:许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