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盛新安,男,195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惠亮,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晔,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国平,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新安与被告葛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盛新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盛新安负担。
审判员:徐 磊
书记员:江佳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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