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盛某某
原告:郑某某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新国,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东,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178364864Y。
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刘集街388号。
原告盛某某、郑某某与被告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现原告盛某某、郑某某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某某、郑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盛某某、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49元,减半收取计5474.5元,由盛某某、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 尹 勇
书记员:李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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