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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某与王某某、泰州市中根运输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盛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世帅,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佶,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被告:泰州市中根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人民南路**号。法定代表人:俞根。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被告泰州市中根运输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盛某某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盛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岩

书记员:汪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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