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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某、胡建华与上海乐味食品有限公司、毛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胡建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元,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婷,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乐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毛烨。
  被告: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潘萍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毛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盛某某、胡建华与被告上海乐味食品有限公司、毛某某、潘萍丽、毛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毛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毛烨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某某、胡建华撤回对被告毛烨的起诉。

审判员:顾凤瑾

书记员:王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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