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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宜宾新闻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志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青,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新闻网,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
  法定代表人:袁显银,总编辑。
  原告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新闻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称,中国体育图片www.sportsphoto.cn成立于2000年,前身是中体在线图库,是国内较早专业从事体育新闻图片发布和销售的平台,隶属于中国体育报业总社。为总社几十家媒体提供图片服务的同时,也是各大门户网站的体育图片提供者。原告公司是国内知名的的体育管理和营销公司,在体育和娱乐产业中通过专业的市场营销知识来发现和创造商业价值、社会价值。2017年,原告公司与中国体育报业总社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获得中国体育报业总社的排他许可,在发生标的图片著作权被侵害时,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日前原告发现,被告公司未经原告公司许可,擅自在其公司网站“宜宾新闻网”(网站首页网址:www.ybxww.com)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财产权的图片。原告诉前已经对相关事实进行了公证保全。被告的上述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涉案相关图片;2.被告在其涉案网站首页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3.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及维权必要费用(含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人民币1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宜宾市,故本案应移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属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原告的住所地在上海市青浦区,依照有关规定,本院有权管辖上海市青浦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宜宾新闻网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宜宾新闻网负担,被告宜宾新闻网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顾  斌

书记员:潘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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