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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全意与宜昌固耐尔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盛全意,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代理人苟敏,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固耐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江汉大道308号。组织机构代码:56832126-1。
法定代表人戴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全意与被告宜昌固耐尔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盛全意与被告宜昌固耐尔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和解,原告盛全意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全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全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刘新建

书记员:董灵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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