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铁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裕锋,系湖北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被告:马元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黄石港区,
原告盛某某与被告马元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向原告盛某某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盛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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