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盛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宏鸣,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旭华,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
原告盛某某与被告顾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盛某某于2018年12月13日以待刑事案件处理完结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盛某某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980元,合计人民币1,030元,由原告盛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春芳
书记员:周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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