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某某
袁某
王某
袁某某
董宝成(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
郑兵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公司
李如航(山东公明致和律师事务所)
马顺旭(山东公明致和律师事务所)
原告:盖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死者盖某之父。
原告:袁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死者盖某之母。
二原告代理人:李兵、赵强,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肇事车辆冀TXXXXX货车车辆所有人、驾驶人。
被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肇事车辆鲁HXXXXX/鲁HDXXX挂号半挂车驾驶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董宝成,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兵,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肇事车辆鲁HXXXXX/鲁HDXXX挂号半挂车车辆所有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公司
负责人:李磊,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如航、马顺旭,山东公明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盖某某、袁某与被告王某、袁某某、郑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袁某某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且被告王某已经在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被告袁某某提起诉讼,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原告盖某某、袁某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法院准许。
本院认为,原告盖某某、袁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盖某某、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75元减半收取2438元,由原告盖某某、袁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盖某某、袁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盖某某、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75元减半收取2438元,由原告盖某某、袁某负担。
审判长:刘盼新
书记员:刘宗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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