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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淑杰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盖淑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昌军,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卧龙街11号。
负责人:王金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告盖淑杰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盖淑杰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盖淑杰以伤残鉴定需要伤后三个月后才能进行鉴定,现未到伤残鉴定时机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盖淑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50元,由原告盖淑杰负担。

审判员 汪淯

书记员: 薛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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