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某某
李瑞华(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孙绪阳
原告盖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瑞华,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绪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盖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盖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盖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218元,由原告盖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盖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218元,由原告盖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春广
书记员:彭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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