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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州市瑞某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某、刘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盖州市瑞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盖州市太阳升办事处尚和寨村。
法定代表人:张学凯,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波,黑龙江飞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洋,该公司行政经理。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克东县。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克东县。
第三人:营口龙之源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九寨市东房身村。
法定代表人:王立峰,职务,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韩晓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克东县。

盖州市瑞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与王某某、刘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原告盖州市瑞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盖州市瑞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32.9元,减半收取计7,516.5元。

审判员 王润涛

书记员: 邱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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