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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宏伟诉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盖宏伟
盖二朝(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
梁某某
任武刚(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原告盖宏伟,男,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代理人盖二朝,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男,住平山县。
委托代理人任武刚,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盖宏伟与被告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增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盖宏伟的委托代理人盖二朝,被告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任武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梁某某向原告盖宏伟借款80000元,有借条为证,应于认定。因双方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梁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盖宏伟借款8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梁某某负担,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梁某某向原告盖宏伟借款80000元,有借条为证,应于认定。因双方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梁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盖宏伟借款8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梁某某负担,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审判长:史增中

书记员:霍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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