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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某某与张保平、范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乔永军,石家庄市行唐雄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保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
被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
被告尚永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
被告梁贵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
被告苏立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
委托代理人薛东成,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受五被告共同委托。

原告盖某某与原行唐县开元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因行唐县开元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已经注销,追加张保平、尚永生、范某某、梁贵民、苏立新为被告参加诉讼。依法由审判员王趁心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乔永军与被告张保平、尚永生、范某某、梁贵民、苏立新的委托代理人薛东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不是原原行唐县开元煤炭贸易有限公司招用的工人,原告没有向原原行唐县开元煤炭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劳动,原行唐县开元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亦不对原告进行管理,也不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原告与原行唐县开元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之间未形成劳动关系。原告因在为买卖煤炭的车主装卸煤炭的劳务中得到报酬,原行唐县开元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在于买卖煤炭的车主的交易中获利,原告与原行唐县开元煤炭贸易有限公司是协作关系。原行唐县开元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给原告等装卸工划分范围属于原告盖某某等人协作关系的范围,不是管理行为,不能据此认定原告与原行唐县开元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原告等人投保人身意外险不是劳动关系中工伤保险,不能证明与原行唐县开元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原行唐县开元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已经因被告等人的申请而注销,作为企业开办投资人的五被告应当为本案被告。原告等装卸工的报酬由买卖煤炭的车主支付。原告与车主之间的关系应当由本院在原告等人与行唐开元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王亚、江苏省睢宁县联运物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确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盖某某要求确认与原行唐县开元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趁心

书记员:马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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