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盖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代理人:韩文杰,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被告: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盖某某与被告李某、孙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盖某某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盖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3元,保全申请费1320元,由原告盖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史增中
书记员:曹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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