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监利县桥市镇卫生院,住所地监利县桥市镇桥市街福山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许瑞平,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定红,湖北齐扬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男。
原告监利县桥市镇卫生院诉被告黄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原告监利县桥市镇卫生院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监利县桥市镇卫生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监利县桥市镇卫生院负担。
审 判 长 陈 刚 审 判 员 黄树立 人民陪审员 万正林
书记员:胡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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