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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利县宏达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与唐春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监利县宏达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住所地:监利县桥市镇争鸣社区。
法定代表人:许安高,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国平,湖北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为凯,湖北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春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学恒,湖北荆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达公司与被告唐春光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宏达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达公司与被告唐春光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宏达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监利县宏达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计74元,由原告监利县宏达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守成

书记员: 郭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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