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监利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舒汉邦。
被执行人柳某庭。
申请执行人监利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监土罚字[2016]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监利县国土资源局以本案需要进一步完善案件申请材料为由,于2017年1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审判长 程建清 审判员 胡先莉 审判员 李 擎
书记员:陈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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