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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利县上车湾镇分洪口渔场与郑长春、陈恒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监利县上车湾镇分洪口渔场
牛继群(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
郑长春
陈恒山

原告监利县上车湾镇分洪口渔场。
法定代表人邹诗杰,该渔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牛继群(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长春,男。
被告陈恒山,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监利县上车湾镇分洪口渔场与被告郑长春、陈恒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监利县上车湾镇分洪口渔场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监利县上车湾镇分洪口渔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监利县上车湾镇分洪口渔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监利县上车湾镇分洪口渔场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监利县上车湾镇分洪口渔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监利县上车湾镇分洪口渔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监利县上车湾镇分洪口渔场负担。

审判长:李成纲

书记员: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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