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监利县上车湾镇分洪口渔场。
法定代表人邹诗杰,该渔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牛继群(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监利县上车湾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邵瑶瑶,该镇镇长。
被告胡某某,男。
被告万运全,男。
被告胡某某,男。
被告郑海平,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监利县上车湾镇分洪口渔场与被告监利县上车湾镇人民政府、胡某某、万运全、胡某某、郑海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监利县上车湾镇分洪口渔场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监利县上车湾镇分洪口渔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监利县上车湾镇分洪口渔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监利县上车湾镇分洪口渔场负担。
审判员 李成纲
书记员: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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