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利上信服装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黄志敏
周毅成(湖北保维律师事务所)
湖北新干线广告有限公司
卢汉云(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
原告:监利上信服装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工业园路。
法定代表人:郑卜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毅成,湖北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新干线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广场花城。
法定代表人:许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汉云,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原告监利上信服装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新干线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监利上信服装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监利上信服装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8元,由监利上信服装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监利上信服装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8元,由监利上信服装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蔡端垓
书记员:吴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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