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盐山德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高永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盐山德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盐山县盐山镇南杨庄村。
法定代表人:郝洪德,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猛,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永泰,男,200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立红,河北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盐山德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永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盐山德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猛、被告高永泰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立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盐山德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工资10532元;2、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经盐山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作出裁决,裁决原告支付被告工资款10532元。现原告不服该仲裁,为此起诉。原告认为,原裁决数额没有法律依据。
高永泰辩称,劳动局作出的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盐山德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盐山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一份,裁决书送达证明一份。
高永泰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并提供仲裁裁决庭审笔录一份,劳动人事局受理案件通知书一份。
盐山德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质证意见,对仲裁裁决庭审笔录没有意见,对劳动人事局受理案件通知书真实性无异议。
经审查,原、被告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均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22日,高永泰向盐山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盐山德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一案,盐山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4月3日作出盐劳人仲案【2018】12-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盐山德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高永泰工资10532元。盐山德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服,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不支付高永泰工资10532元。

本院认为,盐山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盐劳人仲案【2018】12-1号仲裁裁决书为终局裁决,原告盐山德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就其主张提供相关证据,而被告高永泰提供的仲裁裁决庭审笔录中,原告盐山德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洪德认可尚欠被告高永泰工资10532元,故此,原告盐山德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主张不支付被告高永泰工资1053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盐山德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主张不支付被告高永泰工资10532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盐山德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建

书记员: 董玉立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