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盐山县浩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南环路沧庆路交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王春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磊,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孟村县人。被告: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孟村县人。
盐山县浩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息238694.13元及利息;2.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15日被告白某某经其子白某某担保在原告处购买奥迪轿车一辆,车号为冀J×××××,用该车抵押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开发区支行贷款249000元,贷款分三年还清。贷款后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原告履行与银行合作协议三次共计为二被告垫付贷款本息238694.13元,二被告也承诺原告垫付后及时偿还,但无故拒不偿还,经多次追要未果。被告白某某、白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开发区支行(甲方)与本案原告盐山县浩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牡丹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合作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本协议约定的牡丹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是指客户在乙方购买家庭自用车时使用甲方为其提供的信用额度,通过客户办理的用于分期付款业务的牡丹信用卡以消费透支方式支付相应款项,乙方对持卡人对甲方的还款义务,乙方提供担保,并约定了保证金专户等事项,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届满前一个月如双方均无异议,协议自动延期一年,可多次延期。2013年6月22日,被告白某某、白某某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书主要内容为:白某某在原告处贷款购买奥迪车一辆,车号为冀J×××××,发动机号为342702,车架号为LFV3A28K0D3027370,贷款额249000元,自2013年6月22日提车之日起,在以后每个月的25日还本付息,如不能按期还款,同意原告每天收欠款千分之四的滞纳金。2013年7月23日被告白某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开发区支行签订牡丹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合同,合同约定白某某因购买家庭自用车通过其办理的用于专项分期付款的牡丹信用卡透支交易,透支额度不超过249000元,该信用卡不得用于其他交易,透支款项划入盐山县浩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账号:04×××93。被告白某某自2014年2月起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分期付款本息,原告盐山县浩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按合作协议约定于2014年12月23日、2015年6月30日、2015年8月21日分三次为被告白某某垫付93545元、61363.13元、83786元,共计垫付238694.13元,还清了被告白某某借款本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开发区支行于2016年12月8日为原告出具权益转让通知书,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业务合作协议、还款承诺书、牡丹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合同、权益转让通知书及原告当庭陈述为证。
原告盐山县浩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某某、白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盐山县浩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某某、白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履行担保责任,为被告白某某垫付借款本息238694.13元,且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权益转让书,故原告有权向被告白某某进行追偿,其诉求应予支持。被告白某某在还款承诺书中签字,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庭审中原告主张还款承诺书约定日千分之四的滞纳金过高,要求自原告三次付款之日起按月息2%分别计算利息,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白某某、白某某未出庭答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白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盐山县浩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付款238694.13元,并按月息2%的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之日止。(93545元的利息自2014年12月23日起计算,61363.13元的利息自2015年6月30日起计算,83786元的利息自2015年8月21日起计算)。二、被告白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白某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5480元,由被告白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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