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盐山县昊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南环路鑫鑫家园。法定代表人:高秀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猛,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某回族自治县支公司,住所地孟某县团结路。负责人:付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甜,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盐山县昊通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某回族自治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2018年6月21日,原告盐山县昊通运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盐山县昊通运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14元,由盐山县昊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培利
书记员: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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