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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龙某包装袋有限公司与藤某某、江苏鑫光袋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盐城市龙某包装袋有限公司
杜井素
冯志银
藤某某
宋学怀
江苏鑫光袋业有限公司
阜宁县金牛塑料编织有限公司
徐永筛

原告盐城市龙某包装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益林镇东益工业区E幢32号。
法定代表人冯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井素,男。
委托代理人冯志银,男,汉族,市民。
被告藤某某,市民。
被告江苏鑫光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东沟镇阜淮路9号。
法定代表人藤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学怀,男。
第三人阜宁县金牛塑料编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东沟镇阜淮路8号。
法定代表人唐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永筛,男,汉族,市民。
本院在原告盐城市龙某包装袋有限公司诉被告藤某某、江苏鑫光袋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阜宁县金牛塑料编织有限公司返还财物纠纷一案,原告盐城市龙某包装袋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龙某包装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龙某包装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盐城市龙某包装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龙某包装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龙某包装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盐城市龙某包装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金洲

书记员: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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