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远物流有限公司
王爱杰(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长春鸿天物流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
长春市新悦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农安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延吉支公司
原告:盐城中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曹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爱杰,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长春鸿天物流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长春市新悦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农安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延吉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负责人:张永华,经理。
原告盐城中远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长春鸿天物流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长春市新悦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农安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延吉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常王某某、长春鸿天物流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长春市新悦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农安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延吉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中远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某、长春鸿天物流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长春市新悦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农安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延吉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盐城中远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中远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某、长春鸿天物流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长春市新悦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农安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延吉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盐城中远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王淑云
书记员:陈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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