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益海(佳木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红旗社区。
法定代表人:穆彦魁,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显锋,系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晨,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金海,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郊区。
原告益海(佳木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金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益海(佳木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益海(佳木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益海(佳木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绍峰
书记员: 黄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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