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益海(佳木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益海(佳木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红旗社区。法定代表人穆彦魁,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晨,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前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琼,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佳木斯)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明,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佳木斯)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占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

诉人益海(佳木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李占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黑0811民初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黑0811民初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益海(佳木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4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姜广武
审判员  韩国斌
审判员  王雪洁

书记员:蒋婧纬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