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益海(佳木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红旗社区。法定代表人穆彦魁,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晨,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前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琼,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佳木斯)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明,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佳木斯)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占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
诉人益海(佳木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李占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黑0811民初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黑0811民初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益海(佳木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4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姜广武
审判员 韩国斌
审判员 王雪洁
书记员:蒋婧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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