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县益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孟凡喜(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玉田县益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益某公司),地址:玉田县玉田镇水王庄东南。
法定代表人毕金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凡喜,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某(又名王振田),待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益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益某公司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田县益某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田县益某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蒋昭民
审判员:梁莉
审判员:杨春艳
书记员:王慧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