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盆广友与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某支公司、刘天某、海某市顺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盆广友
高胜(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
王长海
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孙羽男
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某支公司
关利强(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
刘天某
杨荣春(黑龙江绥新律师事务所)
海某市顺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王金毓(黑龙江阳光律师事务所)

原告盆广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海某市,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高胜,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长海,男,法律工作者,现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奋斗街8委198组。
负责人张诗元,男,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羽男,女,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员工,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某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某市海某镇内复兴路131号。
负责人李大方,男,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利强,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天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
委托代理人杨荣春,黑龙江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某市顺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某市建设路一中东侧。
法定代表人关成君,男,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金毓,黑龙江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盆广友诉被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某支公司、刘天某、海某市顺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交通事故一事已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并已作出(2013)男民二初字第899号判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已经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被告海某市顺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又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盆广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46.00元,退回原告盆广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交通事故一事已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并已作出(2013)男民二初字第899号判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已经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被告海某市顺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又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盆广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46.00元,退回原告盆广友。

审判长:由春荣

书记员:高莹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