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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某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皮某某
刘磊(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
林霞
贾伟生

原告:皮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代理人:刘磊,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
住所地:鄂州市凤凰路50号。
负责人:杨金祥,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林霞、贾伟生,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皮某某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皮某某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皮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皮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皮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皮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皮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皮某某负担。

审判长:齐志彬

书记员:王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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