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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某某与皮某某、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皮某某
王某某
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
皮某某
孙卫东(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皮某某,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农民。
以上二
上诉人的
委托代理人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皮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卫东,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皮某某、王某某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2014)涞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次事故发生,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应当相互克制,避免事态逐步升级,应采取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不要再发生类似事情。二上诉人主张不应承担全部责任,且没有将被上诉人打伤,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原审法院认定二上诉人应对被上诉人身体受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皮某某、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次事故发生,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应当相互克制,避免事态逐步升级,应采取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不要再发生类似事情。二上诉人主张不应承担全部责任,且没有将被上诉人打伤,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原审法院认定二上诉人应对被上诉人身体受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皮某某、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硕
审判员:赵鹏壮
审判员:徐超

书记员:申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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