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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某诉谷城宏高城建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皮某
刘政(襄城区庞公法律服务所)
谷城宏高城建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朱宇光(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

原告皮某。
委托代理人刘政,襄城区庞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谷城宏高城建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宏高公司)。
诉讼代表人:谷城宏高城建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
代表人常先锋,破产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朱宇光,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皮某诉被告宏高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皮某以缺乏证据为由,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宏高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皮某以缺乏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皮某撤回对谷城宏高城建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皮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皮某以缺乏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皮某撤回对谷城宏高城建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皮某负担。

审判长:刘治平

书记员:任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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