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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皮某。
委托代理人李振,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原告皮某诉被告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皮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经人介绍相识,同日在原告妹妹家经媒人马长乐之手原告给付了被告李某彩礼款30000元。原、被告共同生活几天后,因双方达不成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分居至今。
以上事实由原告的陈述、马长乐的证人证言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接受原告皮某彩礼款30000元,并未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原、被告同居时间较短,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皮某彩礼款30000元。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董英磊 陪审员  马浩亮 陪审员  尹亚静

书记员:庞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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