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皮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泳,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州市大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城区南塔路6号。
法定代表人:何国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美清,鄂州市鄂城区沙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皮某某的拆迁安置房屋被鄂州市大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卖给他人并网签在他人名下,一审法院对这一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704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周汉生 审判员 李志伸 审判员 缪冬琴
书记员: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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