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皮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
委托代理人:陈冰,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本县,
原告皮某某与被告吴某宅基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皮某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皮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皮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胡新伟承担。
审判员 游庆武
书记员:皮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